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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孕妇跳楼考验“手术签字”的合理性
添加时间:2024-09-25
本文摘要: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时事政治模拟题、时事政治政策理解、大事记以及时事政治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时政热点:孕妇坠楼考验手术签署的合理性。

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时事政治模拟题、时事政治政策理解、大事记以及时事政治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时政热点:孕妇坠楼考验手术签署的合理性。今天上午,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对陕西榆林再次发生的产妇坠楼事件做出对此:关于社会注目的榆林产妇事件,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让人十分难过,在此对家属回应沉痛视察。

我委回应高度重视,已批示当地公共卫生计生部门严肃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9月7日 《新华视点》)8月31日再次发生的事情,直到今天,网上仍然对事件的关注度减。

事件再次发生后,产妇家属、涉案医院各所持一词,从现有信息层面看,无非是互相推责。人杀无法死而复生,生者节哀。事件真相终归水实施出有,坚信职能部门不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然而,这起产妇坠楼事件背后的有些东西还是必须反省、反省,或者说完备,甚至是有一点改良的。如拒绝接受手术签署就不展开手术。产妇坠楼事件至今都是在环绕手术签署来进行的。

院方称之为产妇曾三次明确提出剖腹产拒绝,但皆被其家属拒绝接受签署而医院无法给产妇实行手术并且还称之为有两次给自己的家人跪在。而产妇家属并不尊重医院的众说纷纭,称之为未拒绝接受签署;产妇也没跪在。

手术签署规定从何而来?产妇剖腹产是不是必须产妇家属签署?2010年3月1日,卫生部修改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第十条规定:对须要获得患者书面表示同意方可展开的医疗活动,应该由患者本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时,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署;患者因病无法签署时,应该由其许可的人员签署;为救治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署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许可的负责人签署。这就是当下医院广泛实施的手术必须签署的规定。

只不过,面临产妇疼痛吐血,生不如死,多次拒绝展开手术的情况下,还在仍然把家属签署作为否展开手术的唯一要件上,而不是以救治产妇和孩子为己任,这的确又是手术签署这一规定的悲伤。2007年11月,北京某医院也曾再次发生过一起产妇因家属拒绝接受签署手术,造成产妇与孩子双亡的悲剧。当时的卫生部发言人在开会20多位法律和医疗方面的专家,就这个案件引起的问题展开专题的辩论时这样说道:签署并不是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移往,并无法免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背医疗原则所不应分担的责任。言下之意,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还必需固守,在病人严重威胁生命的时刻还要以救命只求。

的确,手术签署归属于国际惯例,国际上还包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在内,都有这样的制度决定。从相当大程度上谈,手术签署除了遵守向病人或家属、不受委托的人告诉义务外,还所含回避医疗机构、医生责任的意思在其中这是不可否认的!正是如此,也就造成了有的医疗机构、医生害怕风险、害怕担责,在病人或其亲属、委托人拒绝接受签署的情况下,就不给危重病人手术,最后造成本不应当经常出现的严重后果。手术签署这一规定,无法当作医疗机构或医生的正当理由条款。而当下,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也没正确地遵守这一规定,只把不利于自己、回避自身风险的内容增强了,而弱化了对生命的认同、医治和职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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