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全称《条例》)自2013年11月11日由国务院施行,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近2年。由于地方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和养殖业者对有关概念做到还过于精确、解读还不做到,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了一些对明确拒绝的误会,影响了《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影响了畜禽养殖业环保水平的提升和产业的身体健康持续发展。为此,有适当对几个最重要的基本概念展开辨别和解释,协助有关方面正确理解《条例》的拒绝,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环保工作水平。 误会一: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就是达标排放 目前,不少地方不存在将工业污染管理的思路和模式简单机械地套用到畜禽养殖污染管理领域的情况,指出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就是要做污水处理工程、要做达标排放。
具体表现为,拒绝养殖场必需配有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所有液体废物不准拒绝按照污水展开处置并达标排放。其原因就在于没吃透《条例》以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管理畜禽养殖污染根本途径的基本精神。 《条例》具体将综合利用作为管理畜禽污染的根本途径,同时对配有适当的设施在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该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必须,建设适当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储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填草湖、有机肥加工、制备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出来和运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置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
本条所述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必须意思就是所述的各种设施都归属于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且这类设施的配有都要根据必须,并非强迫拒绝必需要配有某种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换句话说,就是只要能构建废弃物无害化和综合利用,明确建设什么设施,要视必须而以定。 考虑到并为了希望废弃物处置和利用的专业化和产业化,本条还规定早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交由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更进一步阐述了有关设施的配有要根据必须,显然目的是构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 误会二:粪肥等还田是在向环境污水处理 不少地方主管部门对畜禽粪肥、粪浆液态肥、沼渣、沼液等还田利用心存顾虑,看见液态肥、沼液等还田就指出这是将污染物分列到田里,是污染环境的不道德。
只不过,粪肥等还田利用和向环境废气污染物有本质区别。 第一,目的有所不同。
废气污染物目的是将本生产环节没利用价值且会再行转入下一个生产单元的产物废气到环境中不予处理的不道德,会带给任何经济上的电子货币,只不会减少环境污染负荷;而粪肥等还田利用的目的是获取土壤和植物养分,且可在种植业生产单元构建电子货币。 第二,效果有所不同。废气污染将必要减少环境污染物负荷,而还田利用只要合乎《条例》规定(做无害化并合乎土地消纳利用市场需求),合乎涉及国家和地方标准,则会造成污染。 《条例》在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希望和反对采行粪肥还田、制备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展开综合利用,在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希望和反对采行栽种和养殖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增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以备利用,具体了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导向就是通过种养融合构建就地以备的还田等综合利用。
为了具体还田利用的概念,《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于肥料的,应该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有可能引发传染病的微生物,避免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具体了还田利用的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做无害化,二是不过量。换句话说,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是用于肥料,而不是废气污染物。 再者,没什么东西天生是污染物。
有句话说得好,污染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如果处置利用得宜,是十分宝贵的生物质资源,对于土壤有机质的提高、土地生态状况的维护和提高以及农作物生产的确保,都有不能替代的起到。只有当得到合理的处置和合理的利用并对环境产生了可以测量的污染效果的时候,才可以判断污染物的性质和数量,而不是只要是看上去感觉脏兮兮的东西就可以被必要定义为污染物。
如前文提到,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还田利用也是有标准难以确定的,如《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置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粪便安全性用于准则》(NY/T1334-2007)、《沼肥用药技术规范》(NY/T2065-2011)、《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2)、《粪便无害化公共卫生拒绝》(GB7959-2012)、《畜禽粪便储存设施技术拒绝》(GB/T27622-2011)等。如果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还田利用没符合上述标准而造成污染,则要依照《条例》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不存在拒绝沼液等液态肥还田要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情况,这似乎是误解了播种和灌溉的基本概念,限于标准失当。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液态肥如果超过灌溉水质标准,那么其中的肥料成分就要被处置掉,那也就转变了液态肥的本来属性和用途。 误会三:禁养区就是无畜禽区 有些地区在划界禁养区并展开清扫整治的时候经常出现了对禁养区概念误解的情况,主要展现出为划界的禁养区实施全面禁养,即划界区域内一头猪或其他畜禽也无法饲,现有养殖活动不准限期清扫。
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涉及规定和阐释的一种典型误会,是中国式全称造成信息和概念传导讹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这里非常简单解释一下禁养区众说纷纭的来源。
禁养区是涉及法律和法规中所指的禁令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令建设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原作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的全称,而不是一头猪、一只鸡或其他畜禽都不想饲的区域。涉及阐释最先载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其第9号)(2001年)第7条禁令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提到了这一概念,第40条规定禁令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条例》则提到了《畜牧法》的阐释。
可以显现出,在涉及法律法规中未经常出现禁养区这三个字,所指区域也更加不是一头猪都不想饲的无畜禽区。 总结 综上,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强化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必需了解领会还包括《条例》在内的涉及法律法规的精神主旨,精确做到涉及明确阐释和基本概念,避免望文生义以及错误和片面地解读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简单机械地如出一辙和套用工业污染管理的概念和套路,避免片面强调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将还田利用视作废气污染不予容许,甚至旗号环保旗号采行因噎废食的方式、通过断裂产业发展的消极途径来解决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而给产业发展导致不必要的困难和后遗症,以至影响畜禽养殖业的身体健康持续发展,以确保畜牧业在承托整个农业可持续发展乃至在农业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理应的起到,同时推展畜禽养殖业整体的转型升级,构建产业的身体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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